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 物业服务_湾区律师网

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 物业服务

2022-06-09 00:22:10  浏览:2647  来源:网络
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临时管理规约、...

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因此,业主购买房屋时将同时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未因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的“赠送物业费”承诺,其本质是一种为物业管理公司创设义务的行为,该承诺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作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当然不受该承诺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人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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