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也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制定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必要的。
住宅小区建成销售初期,业主的入住率未达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定人数要求,无法由业主的意愿来决定聘请何家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小区的环境和设施又时刻离不开专门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只能由开发商来聘请物业管理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开发商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委托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无不当,业主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交纳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城市房地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商业秘密保护漫谈(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信息安全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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