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_湾区律师网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2022-06-09 00:22:08  浏览:2425  来源:网络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义是:确立正当防卫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法律地位,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正当防卫强度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因此,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时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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