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出借给饮酒人员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出借人在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前,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驾驶人已经饮酒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加以区别认定的是,如果借用人借用车辆时未饮酒,而是在借走车辆后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借用人借走车辆后是否饮酒不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出借人也无法预见和掌控,不能因此认定当初在车辆借用过程中出借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驾驶人已经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故此情形下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商业秘密保护漫谈(四):判断信息的秘密性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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