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能否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 交通事故_湾区律师网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能否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 交通事故

2022-06-09 00:22:14  浏览:2302  来源:网络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能否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能否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均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其中一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驾驶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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