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在自发组织的打篮球等体育运动中被碰撞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该损伤是在校内体育运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未发生传统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体育竞技项目本身具有对抗性及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该风险存在是正当合理的,身体相互接触不可避免,作为参与者均是潜在正当危险的制造者和承担者,对于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即都不具备侵权法上的可归责性,因而都不需要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损害已实际发生,且该损害的发生客观上确实与相对方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由受伤学生独自承担因损伤发生的费用有失公平,结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及对公平原则理念的考量,可裁量由对方承担50%损失。
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需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保护等注意的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是否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生活期间是否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等。结合此问题,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注意义务或者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够,故学校应当对受伤学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震慑恶意侵权!深圳法院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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