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费的赔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侵权人对于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应予以赔偿。对于直接损失,一般采取完全赔偿的方法,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之所以对交通费进行如此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根据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全面放开交通费的支付标准条件尚不成熟,有待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大举措整治专利代理行业乱象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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