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 婚姻家庭_湾区律师网

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 婚姻家庭

2022-06-09 00:22:11  浏览:2484  来源:网络
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赡养人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赡养人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儿媳、女婿虽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协助配偶赡养老人的义务。法律鼓励儿媳、女婿赡养老人,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老人的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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