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_湾区律师网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2022-06-09 00:22:11  浏览:2170  来源:网络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 【案例】甲某骑自行车时因前轮挡泥板卡住自行车前轮致使甲某连人带车向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适有巴士公司司机...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

【案例】

甲某骑自行车时因前轮挡泥板卡住自行车前轮致使甲某连人带车向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适有巴士公司司机乙某驾驶大客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乙某发现情况后采取制动致使乘车人丙某受伤,巴士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问:巴士公司能否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

【解答】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甲某在骑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因前轮挡泥板卡住自行车前轮,致使其连人带车向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引起了险情的发生。客车司机发现情况后采取制动,使客车与甲某车未接触,避免了甲某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害,甲某因此而受益。然而,由于乙某的紧急避险却造成乘车人丙某摔倒受伤,并且巴士公司因此而向丙某垫付了医疗费用,其主张由甲某负担部分垫付费用,理由正当,一般在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责任应当由甲某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采取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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