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款进行合作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 民间借贷_湾区律师网

向他人借款进行合作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 民间借贷

2022-06-09 00:22:11  浏览:2722  来源:网络
向他人借款进行合作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委托理财案件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受托人进行投资理财,收...

向他人借款进行合作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委托理财案件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受托人进行投资理财,收益分配等问题,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实践中时会有交叉。表面上看作是委托理财协议、炒股协议的合同,而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一方出借另一方款项进行合作炒股并享受分红,但出借人实际不参与炒股,也不承担炒股风险,并约定无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这样的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另一种情况下,一方提供资金及自己的证券账户给对方炒股,虽然双方约定出资方享有固定收益,但出资方实际上可按约出售股票并控制账户密码,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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