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此房已经卖给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 房地产纠纷_湾区律师网

梁先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此房已经卖给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 房地产纠纷

2022-06-09 00:22:10  浏览:2425  来源:网络
梁先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

梁先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此房已经卖给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我国遵循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梁先生与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购的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在此期间,房主又将此房出售给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齐某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梁先生只能就自己的损失向房主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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